2006年9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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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元买来一堆“瘫痪设备”
本报记者 高琳晗

  本报讯  当上海新畅园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畅公司)拿到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权威检测机构浙江方圆检测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时,公司负责人吴宝芹不禁长叹了一口气。
  该鉴定结论明确认定:1、送检的三渣搅拌流水线设备的质量不符合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属不合格产品。2、三渣搅拌流水线设备中的计量装置未经许可,属无证生产、销售。该套设备系新畅公司花了28万元向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购买的。而前不久该买卖合同刚被法院认定有效,新畅公司还得继续支付余下的13万货款。
  2005年1月23日,新畅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渣搅拌流水线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新畅公司向华东公司购买包含有JQ1000搅拌机、PLD2400配料机、10M皮带输送机、电脑操作控制台等产品的三渣搅拌流水线机械设备一套,总价28万元。该合同第2条规定: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同年2月22日产品交付后,虽经华东公司多次调试、更换零部件,该流水线却始终未能正常运行。新畅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向华东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妥善解决此事。
  不料,华东公司却以拖欠货款为由将新畅公司告上法庭。新畅公司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终止上述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平湖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畅公司2005年7月8日向华东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0天质量检验期限,应视为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新畅公司所提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平湖法院判决新畅公司支付华东公司货款13万元。
  新畅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中级法院,并提交了上海市机电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买卖合同产品标准”的检验报告。2006年4月18日,嘉兴市中院审理认为,新畅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因超期举证而成为失权证据,且已超过质量异议期限,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一台无法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心有不甘的新畅公司立即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理由是华东公司出售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不合格产品,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本案争议标的是大型机械设备流水线,10天之内根本无法完成调试,买受方也无从验收,因此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属“霸王条款”;且设备自收到至今仍不能调试到正常运行,申诉人根本无法按期提出质量异议。
  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对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在用户遵守输送机的保管、运输、安装、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期起,在18个月内其使用日期不超过12个月,产品因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新畅公司可以此为据要求华东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华东公司系无证生产、销售,合同有效性也存在问题。
  据悉,新畅公司日前向平湖市法院起诉华东公司,要求赔偿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330000元。该院已于8月28日受理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